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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和《担保法》所规定的抵押与香港的按揭有一定的区别,即这两个法律对抵押的界定都以不转移占有为条件。按揭是国际上种通行的房产销售方式,它与抵押贷款虽然性质不同,但在“按住房屋所有权”来保证债务(分期付款和按期还款)履行这点上殊途同归,完全一致。
抵押人应提供的资料:
1.抵押人同意抵押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;
2.抵押人的资格证明;
3.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(或处分权)的证明;
4.抵押物基本状况;
5.其它有关资料。
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:
(一)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;
(二)建设用地使用权;
(三)以招标、拍卖、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;
(四)生产设备、原材料、半成品、产品;
(五)正在建造的建筑物、船舶、航空器;
(六)交通运输工具;
(七)法律、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。
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。
可以设定抵押的财产属于不动产,对于动产,一般设定质押担保方式,物权法另有规定。
抵押贷款又分限额抵押与传统抵押形式两种,额抵押,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,在债权额限度内,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,是有别于传统抵押制度的新抵押制度,它与传统抵押制度相比,区别在于:
(1)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为不确定债权;
(2)限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通常为将来的债权;
(3)限额抵押必须预定限额外负担;
(4)限额抵押权不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。限额抵押权虽然比传统抵押权的更具有独立性,但额抵押权仍属担保物,其设立方式,效力与传统抵押权并无本质区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