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抵押人应提供的资料:

1.抵押人同意抵押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;

2.抵押人的资格证明;

3.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(或处分权)的证明;

4.抵押物基本状况;

5.其它有关资料。

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:

(一)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;

(二)建设用地使用权;

(三)以招标、拍卖、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;

(四)生产设备、原材料、半成品、产品;

(五)正在建造的建筑物、船舶、航空器;

(六)交通运输工具;

(七)法律、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。

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。

可以设定抵押的财产属于不动产,对于动产,一般设定质押担保方式,物权法另有规定。

抵押贷款又分限额抵押与传统抵押形式两种,额抵押,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,在债权额限度内,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,是有别于传统抵押制度的新抵押制度,它与传统抵押制度相比,区别在于:

(1)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为不确定债权;

(2)限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通常为将来的债权;

(3)限额抵押必须预定限额外负担;

(4)限额抵押权不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。限额抵押权虽然比传统抵押权的更具有独立性,但额抵押权仍属担保物,其设立方式,效力与传统抵押权并无本质区别。

信贷业务申请书;

借款人和抵押人当今一期的财务报表;

借款人和抵押人董事会决议;

抵押人出具的信贷担保承诺书;

抵押物权属证明及保险凭证;

银行认可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;

用款计划及还款来源说明;

与借款用途有关的业务合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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